《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典型案例:岳某系某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案发前担任处长职务。 岳某被境外间谍以金钱利诱手段一步步将其策反发展为间谍组织成员。岳某与3任境外间谍保持了长期的情报关系,通过盗取拷贝、窃听监听等方式获取情报并向境外间谍机关提供了数百份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获取间谍经费200余万元。 岳某另与境外某涉暴涉恐组织取得联系,为该组织成员在境内顺利通行提供交通、住宿、中转等便利条件,并与其谋划在境内开展破坏活动。 其情人吴某知晓其犯罪行为后,不仅未加劝阻制止,还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便利,并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期间对抗侦查,毁灭证据,企图保护岳某,蒙混过关。
岳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和第二十八条。同时,吴某行为触犯了《刑法》,吴某知晓岳某犯罪行为后,不仅未加劝阻制止,还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便利,吴某与岳某属于共同犯罪,具体量刑应根据其行为客观提供帮助的程度和产生的危害,按照相应刑罚中对应的标准量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