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案例:2020年7月10日,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朱某某在其推特账户上传疑似暴恐音视频。经查,朱某某在百度贴吧发现有人出售暴恐音视频后,通过加QQ好友的方式购买该暴恐音视频。朱某某观看该视频后用手机剪辑三个片段并存储在手机上,于5月18日在其推特账户上传了其中一段视频。因朱某某的违法行为轻微,尚不构成犯罪,西平县公安局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之规定,以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朱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2020年8月7日,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汪某某在手机微信群转发疑似暴恐音视频。经查,汪某某在广州务工期间从工友微信群观看了该暴恐音视频,回到户籍地后已退出该工友微信群,但视频一直存储在手机上。8月1日,汪某某在另一微信群转发该暴恐音视频,谢某某在微信群观看该视频后,将视频下载并存储在自己手机上。因汪某某、谢某某的违法行为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确山县公安局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之规定,以宣扬恐怖主义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汪某某行政拘留十日,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对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