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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南师大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周】有关个人与境外反华势力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条例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3日 来源: 环球时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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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有: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典型案例:1999年出生的田某为河北某高校新闻系学生。田某自8岁起开始收听境外反华媒体广播节目,经常“翻墙”浏览境外大量反华政治信息。2016年1月,田某开通境外社交媒体账号,开始同境外反华敌对势力进行互动。进入大学后,田某经境外反华媒体记者引荐,成为某西方知名媒体北京分社实习记者。《环球时报》记者获悉,在此期间,田某大量接受活动经费,介入炒作多起热点敏感案件,累计向境外提供反宣素材3000余份,刊发署名文章500余篇。在境外势力蛊惑教唆下,田某于2018年创办境外反华网站,大肆传播各类反华信息和政治谣言,对中国进行恶毒攻击。2019年4月,田某受境外反华媒体人邀请秘密赴西方某国,同境外二十余个敌对组织接触,同时接受该国十余名官员直接问询和具体指令,秘密搜集并向境外提供污蔑抹黑中国的所谓“证据”。

由于田某与境外反华组织接触开展的一系列渗透活动严重危害我国政治安全,国家安全机关通过严密侦查,于2019年6月依法将田某抓捕归案。

是否在西方媒体工作是每个人的择业自由,但是从事任何行业都应该有相应的职业操守。如果只是借用媒体外衣来从事危害他国安全的行为,那就是一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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