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栏 >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 正文

【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关于名誉侵权案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7日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浏览量:
分享到:0

案情:

银行怠于更正不良“征信”记录构成名誉侵权

黄某原为江苏苏州某商业银行员工,从业过程中,银行认为其有严重违纪行为,对其作出开除处分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苏州银保监分局)报送了开除处罚信息。黄某对银行的开除决定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银行解除劳动关系行为违法。该劳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黄某多次要求银行删除其向银行监管机构报送的开除处罚信息,但遭到该银行的拒绝。黄某认为该银行的行为使其名誉权受损,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银行向苏州银保监分局申请撤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中的开除处罚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扫一扫,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