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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关于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7日 来源: 市局普治处、富阳区普法办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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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21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张女士乘公交车去上班,到城区龙祥城市花园公交站下车,刚下车就被某团外卖骑手撞倒。张女士伤得挺重,送急诊后住院三天。交警事后出具事故责任书,外卖骑手负主要责任。张女士便向某团外卖平台公司提供了事故发生时的完整视频、病历和住院发票等证据、资料。然而,外卖公司始终没有回音。

相似的事故并不少见。近期,李先生过马路时被外卖骑手驾驶摩托车撞伤,因迟迟得不到赔偿,他将骑手蒋某、APP运营公司、蒋某任职的速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金、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6980元。

法院经审理,发生事故时,蒋某并不在上班时间,所以判决由蒋某个人赔偿李先生共计6000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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