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栏 >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 正文

【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关于遗产继承纠纷分析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7日 来源: 法学中国 作者: 浏览量:
分享到:0

案情: 金秋、金冬的母亲死后,金父于19xx年同王美结婚,当时金秋4岁、金冬2岁,王与前夫所生金萍也带来,均由金父与王美抚养。19xx年金父死亡,金秋、金冬仍由王美继续抚养。19xx年8月,金秋、金冬的姨母死亡,姨母临终将其在某市洪泰街84号房屋二间遗赠给金秋、金冬所共有,由王美代为接受遗赠。这二间房屋与金家祖遗的四间房屋相毗邻,由王美带着三个子女共同使用。19xx年,王美以金秋、金科的名义将某市洪泰街84号二间房屋立契赠给金萍所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19xx年2月王美死亡,原、被告三人分割遗产时,金萍持赠与书,主张某市洪泰街84号二间房屋归她所有,对祖遗的四间房屋主张三人按法定继承分割。金秋和金冬认为84号房屋是他们接受姨母遗赠的房屋,产权应归他们两人共有,对祖遗的四间房屋,愿分一间给金萍所有。双方各持已见,诉至人民法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1)、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2)、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扫一扫,关注微信